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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軍人忠靈祠安(合)厝申請手續?

發佈日期:109/07/08
一、現役軍人及現服替代役人員死亡者:得由其遺族親友或原服務機關(構)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兵役處申請安厝:
  1. 死亡通報、撫卹令或死亡證明。
  2. 除戶戶籍資料。
  3. 服役證明文件。但已檢附死亡通報或撫卹令者,免予檢附。
  4. 亡者二吋照片二張。
  5.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但由安厝對象原服務機關(構)申請者,免予檢附。

二、榮民死亡:得由其遺族親友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其所屬機關(構)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兵役處申請安厝:
  1. 死亡證明。
  2. 除戶戶籍資料。
  3. 榮譽國民身分證明文件。
  4. 亡者二吋照片二張。
  5.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但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其所屬機關(構)申請者,免予檢附。

三:服役滿十年以上現役軍人或榮民之合法配偶死亡:得由遺族親友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兵役處申請安厝(含合厝):
  1. 安厝對象配偶之服役年資證明文件或榮譽國民身分證明文件。
  2. 安厝對象死亡證明。
  3. 安厝對象除戶戶籍資料。
  4. 安厝對象二吋照片二張。
  5.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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